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服务设施,维持正常交易秩序。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查验其许可证。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也未报告、产生危害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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