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中心等基础性商品流通市场的配置和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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