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日常用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便民摊点经营区域和时段。便民摊点经营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