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条 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含商业网点和居民生活服务设施,下同)。商业服务设施具体配置规定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商业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便民利民。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商业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和发展需求,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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