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九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品流通市场,应当符合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并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听取公众对其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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