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