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由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有多个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流通市场(以下简称商品交易市场),其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