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应当依法设立,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开展经营活动,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设立期货等形式交易市场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