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机构。
鼓励传统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以及面向农村地区的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网络、渠道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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