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机构。
鼓励传统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以及面向农村地区的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网络、渠道建设。
鼓励传统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以及面向农村地区的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网络、渠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