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粮、油、肉、菜、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进行储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储备商品种类、数量和投放管理,依法确定承储单位并予以相应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