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完善商贸业发展基金管理,发挥基金的引导、扶持作用,促进商品流通发展。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促进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流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