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异常波动时,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综合运用信息引导、区域调剂、收储投放、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维护市场基本稳定。
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和调度。对因执行应急安排和调度造成损失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和调度。对因执行应急安排和调度造成损失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