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涉及商品流通的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发挥行业协调和自律作用,加强行业建设与服务。
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相关服务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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