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建立经营者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机制。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流通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管理信息、服务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