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城乡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品流通市场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