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擅自改变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用途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