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流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商品流通市场的发展目标、区域布局、业态结构、建设规模等内容。
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