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
商品流通、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质量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商品流通、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质量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