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
商品流通、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质量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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