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流通市场,是指用于商品流通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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