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商品流通市场,是指用于商品流通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