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商品流通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商品流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流通发展规划,并与市商品流通发展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流通发展规划,并与市商品流通发展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