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 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优化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与居住区建设、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