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商品配送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
鼓励经营者使用执行同一标准或者规范的配送车辆、货位、托盘等流通设施设备、信息系统,鼓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和条码体系。
鼓励经营者使用执行同一标准或者规范的配送车辆、货位、托盘等流通设施设备、信息系统,鼓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和条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