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建筑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