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货币补偿金或者补偿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