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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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
第二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六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
第七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
第八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
第九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范围内的以下手续:
(一)新建、改建房屋;
(二)改...
第十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
第十一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财政、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对...
第十二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会...
第十四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进行...
第十五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在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资金、房屋补偿房源应当足额到...
第十六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应...
第十七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八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
第十九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由被征收...
第二十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用途,实行就地或者异地房屋补偿。实行就地房屋...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的货币...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货币补偿金或者补偿房屋由房...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建筑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临...
第三十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三十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征收公告确定的事项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征收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以及交付期限、货...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偿金或者交...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八条 征收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
第四十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市场价格、异地补偿房屋价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录,供当事人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邻近、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朝向、楼层等状...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