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的范围;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四)实施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的方案;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房期限和临时过渡方式、期限;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九)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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