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有异议的,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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