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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