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在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资金、房屋补偿房源应当足额到位,补偿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