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会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