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财政、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