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手续。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