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七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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