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九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所需的房屋数量超出征收公告载明的补偿房源数量的,补充用于房屋补偿的房源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所需的房屋数量超出征收公告载明的补偿房源数量的,补充用于房屋补偿的房源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