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用途,实行就地或者异地房屋补偿。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提供补偿房屋。
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工程规划时,在满足城市规划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征收人就地房屋补偿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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