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款的,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