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算差价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