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