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