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拟征收房屋范围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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