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补偿意见,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