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偿金或者交付补偿房屋。补偿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助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同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房地产权属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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