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以及交付期限、货币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和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对征收范围内的公有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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