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征收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