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征收公告确定的事项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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