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征收公告确定的事项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