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八条 征收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禁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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