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四十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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