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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