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公示相关事项的,应当采用资料发放、信息张贴、信息资料查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采用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