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